行政事项: |
办理增加准驾车型申领业务 |
办理内容: |
办理增加准驾车型申领业务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91号令) |
申请条件: |
(一)申请人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中规定的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年龄及身体条件; (二)申请人不得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中规定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三)申请人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四)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2)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3)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 (4)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行为,机动车驾驶证未被吊销的。 (六)在本市暂住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 |
申请材料: |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
办理程序: |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1)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2)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3)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4)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报名培训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携带上述材料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手续;自行报名考试的,由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手续。 |
收费标准: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办理期限: |
3个工作日 |
办理单位: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 |